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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24-03-03 09:24:10

商洛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商洛学院,英文名:商洛大学。学校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10号。邮政编码:726000。互联网域名:http//wwww.slxy.cn电话:0914-2312156。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1396。

第三条学校性质为陕西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考“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商洛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监督,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开设的专业涵盖文、理、工、管、史、教、法、艺等学科。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总计划内制定少量预留计划,解决招生过程中少数省份或专业大量报考的问题,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平等对待往届学生和新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政策;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除英语外的其他语种考生不适合报考该校。

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省级招生办顺序录取学校;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专业确定方式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根据高考排名进行选择,专业分数线无差异。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可以调剂到其他缺档的专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未设考点的省份的考生,符合考生报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条件,专业课在本校统考或联考合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两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文史类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4500元/年;艺术类7000元/年。学生需要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详情请参考我们的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按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时颁发商洛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商洛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学生资助制度

第二十条为确保品德优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资助制度。详见我校学生处相关规定(网址:http://xsc.slxy.cn/)。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健全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国网商洛电力奖学金、商洛联通奖学金、商洛邮政红岩爱心奖学金、商洛电信天翼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还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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