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要求,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陕西师范大学,英文缩写为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下的高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718。学校位于陕西省Xi市,有长安和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地址:Xi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雁塔校区地址: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学校是公立高等学校,全日制学习。
第三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含艺体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自主招生的农村学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体育训练、高水平运动队、进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指导和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考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第八条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生源质量较好的中西部地区倾斜。 学生人数比较多,升学压力大,使国家招生计划的安排和分配更加公平、科学、合理。 为了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样性和合理性,招生安排在a
第十条保送生、自主招生、自主招收农村学生、有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援疆计划)的毕业生,不编制省级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需求建议,在我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独编制免费师范生、非藏生进藏定向就业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方法:师范类艺术类专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各省要求,结合学校考试设置和生源情况,编制省级招生计划;非师范类艺术专业按照我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办法编制。在不拟定省计划的省份,我们学校如果通过专业测试,在本校填报一个志愿考生,且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们学校就加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中,预留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总额的1%。预留计划由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剂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省级招办的成绩(包括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标准)进行投档。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大学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其他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非西藏籍,在西藏就业的考生,必须是高中毕业生。根据《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焦敏汉斯〔2008〕63号)要求,在西藏求职的非藏族学生考生,应按省招办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卡),同时提交由考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在填报志愿后、高考结束前提交省高考办。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投档结果的排队顺序进行记录和退档。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明确专业志愿”录取原则(即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化课分数高的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参考考生相关学科成绩、特长和身体条件考虑安排专业;不符合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在投档和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
第十七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必修科目加上我校选考科目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将被
第十九条英语、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学生入学后不得更换专业外语。
第二十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组织的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档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审核后,我校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自主招生、农村学生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等专项招生项目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详细制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合作项目)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贫困地区招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及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免费师范生、在西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列入“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的学生,其录取后的待遇和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资助制度。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招生简章和龚雪。com。网站:http://www.xsc.snnu.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长安校区通讯地址:Xi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710119;雁塔校区通讯地址: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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